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年版)》的公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年版)》(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年8月11日
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平板电视与机顶盒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SJ/T-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SJ/T—平板电视显示性能测量方法
SJ/T.2—电视广播接收机测量方法第2部分:音频通道的电性能和声性能测量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年第36号)中的《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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